臺海網(微博)12月10日訊 據法制日報報道,還記得2011年臺灣食品曝出的塑化劑事件嗎?涉案的臺灣昱伸公司因將塑化劑非法加入起雲劑中,賣出100多噸給下游的食品生產廠商,使多家廠商遭受嚴重影響。其中,臺灣統一食品公司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昱伸公司求償8.9億元新臺幣。2013年12月4日上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昱伸公司應向統一公司賠償新臺幣1.3億元,昱伸公司負責人賴俊傑、簡玲媛夫婦則分別被判處15年、12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但這一判決卻引發了臺灣民眾的不滿。因為同樣在塑化劑事件中,臺灣“消基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曾替561位消費者向臺灣37家食品企業提出25億元新臺幣團體訴訟求償金,但2013年10月17日新北地方法院僅判賠120萬元新臺幣,其中悅氏飲料公司只需要賠償民眾9元新臺幣。
  兩相比較,落差實在太大,也難怪再度引發臺灣民眾對司法的不滿,紛紛批評“臺灣司法是為財團服務的”、“大廠商與黑心原料廠商是一丘之貉”。臺灣《聯合報》則批評說:“在臺灣不管是消費者吃毒或是被騙,似乎只要消費者沒死,販售黑心商品的無良廠商最後幾乎都沒事。而這次的塑化劑案,只是再次印證,司法對於黑心業者果然是重重舉起、輕輕放下。”
  眾所周知,消費者是食品安全問題的最終受害者。為保護總是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臺灣有關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體系是比較完善的:在立法層面,它制定有專門的“消費者保護法”,確立了“三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廠家凡屬故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依法可處三倍懲罰性賠償金;在訴訟層面,建立了多種保護消費者的訴訟制度,如小額訴訟制度、團體訴訟制度、民事公訴制度等。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雖然制定了嚴密的法律體系,但還需要嚴格的執行,才能落到實處。塑化劑事件以後,臺灣行政執法部門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許多食品安全問題被陸續揭發,如毒澱粉、黑心油等一件件涉及民生的重大案件接連被查處。但是,僅僅查處或曝光黑心廠商顯然不足以維護食品安全,只有對這些黑心廠商依法進行嚴懲,對受害者進行充分賠償,才能重塑臺灣食品的安全形象,重拾消費者對臺灣食品的信心。
  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打擊不法廠商、捍衛消費者權益,臺灣法院曾被民眾寄予厚望。但是,如果說10月17日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是重挫消費者信任的第一記重拳,那麼12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判決,就像打翻了消費者心中的五味雜瓶一樣令人“難受”。
  客觀地說,法院在作出判決時需要依據證據,因此僅憑判賠數額的多少,很難評判10月17日的判決和12月4日的判決孰是孰非。但是,民眾心中有桿秤!臺灣法院應深思如果審判更透明、論證更充分、判決更公正,那麼民眾心中的落差是否不至於如此之大,也不至於接連引發民眾之不滿?(伍俐斌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臺灣研究所)
  責任編輯:燕子  (原標題:台食安問題連環爆塑化劑判決勿讓民眾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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