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高岳
  □法制網記者馬超本報通訊員潤萱孫素華吳歡
  前不久,安徽省教育廳一女幹部開車與小區63歲保安發生爭吵,並辱罵保安為“看門狗”,致其倒地不起,後經搶救無效身亡。那麼,“罵死人”是否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對此,《法制日報》記者從法院選取了兩起已判的“罵死人”案件,通過法官解析,希望引起公眾對自身行為的關註,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言語刺激致人喝農藥死亡
  
  受他人言語刺激後自殺,罵人者又不及時實施救助,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近日,江蘇省泰州市薑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身體權糾紛案件,判決罵人者承擔20%的賠償責任。
  2013年10月3日上午,刁某與房某因一棵高粱發生糾紛。次日早晨,刁某及其丈夫萬某再次與房某、陳某爭吵,房某、陳某以“你就是喝農藥死在我家也與我無關”等各種過激言語刺激刁某。
  10月5日中午,氣不過的刁某喝下農藥後來到房某、陳某家。發現刁某身上有農藥味並出現嘔吐現象後,房某、陳某並沒有進行救助,後刁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刁某家人訴至法院,要求房某、陳某對刁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判令房某、陳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法官指出,侵權人、受害人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服農藥自殺的行為負責,但被告的言語刺激是受害人採取自殺行為的誘因,被告不及時救助導致受害人失去最佳搶救時機,上述多種因素的間接結合與受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因侵權人房某、陳某的言語刺激行為僅為誘因,受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更多地是由於其自身放棄生存權,故法院綜合案情判定由房某、陳某承擔20%的侵權賠償責任。
  
  老漢因柴禾與鄰居吵架被罵死
  
  2011年11月17日下午,年逾六旬的顧老漢和鄰居顧某在家門口吵了起來,起因是前一天兩家人都在門前空地上曬柴禾,顧某懷疑顧老漢誤收了自己家的柴火,而顧老漢矢口否認。
  當天,周圍不少鄰居都聽到二人互相咒罵的吵架聲。之後,顧老漢獨自來到附近老年活動室坐了下來,很快滿臉通紅、大汗淋漓,不久竟昏死過去,後眾人迅速通知顧老漢兒子將其送至醫院,但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顧老漢的三個子女一紙訴狀將54歲的鄰居顧某告到法院,索賠各項損失5萬餘元。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後,向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專家進行了咨詢,但因缺乏必要的醫學檢查及詳盡的病歷記載,無法出具鑒定報告,只能根據現有材料提供傾向性意見,認為誘發性因素參與度擬為5%至15%。隨後法院在當地鎮政府召開“司法聽審會”,邀請12名黨員代表、人大代表、基層組織代表、群眾代表作為“聽審評述人”參加了聽審會。大家普遍認為,顧老漢的死亡與顧某有一定的關係,這些民意代表的意見作為判案的參考依據。
  最終,法院綜合案情,判令顧某承擔6%的賠償責任,支付顧老漢家人2.35萬元。
  
  ■法官點評
  
  承辦法官王宇表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在現實生活中,類似雙方起爭執,一方猝死的事件,往往對罵人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存在較大爭議。”王宇說,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雙方發生爭吵的先前行為與被罵者死亡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若有因果關係,參與度是多少的問題。
  本案中,法院依據相關專家的傾向性意見結合普通人群對此事件發生的一般認知度對該爭議焦點作出評判,酌情確定由被告顧某承擔6%責任。
  據介紹,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無法證明吵架與死亡的因果關係,也無法證明罵人者有過錯,則只能依據公平原則,由罵人者給予一定賠償。而如果罵人者明知對方存在潛在疾病而故意追求對方死亡的結果,那就構成犯罪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原標題:“罵死人”的那些案件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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